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网|2016年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章程

2021-06-11 评语 阅读:

长春财经学院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于2000年5月经吉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2004年1月被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201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并更名为长春财经学院。

长春财经学院校门

创建时间学校类型学科类型隶属单位
2000年私立财经吉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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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长春财经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财经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春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投资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第六章招生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条我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我校对招收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我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资格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以此类推,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投档。

  3、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4、录取专业原则为:“专业清”。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前提,再按高考实考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未能录取到所报志愿专业,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未满额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作退档处理。

  5、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有一定特长的考生及有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当进档考生院校志愿、专业志愿、实考总分等情况相同时,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即:文史类按:外语、语文、数学次序,理工类按:外语、数学、语文次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6、学校录取江苏省考生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考生分数和等级相同时,结合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情况,决定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ufe.net/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邮编:130122;

  联系电话:0431-84512713,0431-84551458(传真);

  联系人: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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