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高考人数】2016年浙江高考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工作通知

2019-11-24 高一下册人教版 阅读: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6年起,原面向文成等12县定向招生的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扩大为面向与高校专项计划相同的29个县(市、区)招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范围

  共29个县(市、区),其中原已实行的12个,包括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衢江区、常山县、开化县、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景宁县、遂昌县、松阳县;新增17个,包括淳安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武义县、柯城区、龙游县、江山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嵊泗县、岱山县、洞头县。

  二、招生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学生均可报考:

  1.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

  2.具有29县(市、区)的户籍,并具有当地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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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生学校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温州医科大学、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浙江万里学院、浙江科技学院、浙江财经大学、嘉兴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湖州师范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温州大学、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传媒学院等23所院校。

  四、招生计划

  2016年,按照教育部“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安排新增568名本科一批定向招生,其中往年已实行的12个县(市、区)维持上年计划(个别未完成计划的县按实际完成数确定);今年扩大的17个县(市、区)原则上按当地人口比例确定计划。各校计划不对应分配至各县(市、区),均面向29个县(市、区)招生。

  往年已实行的县(市、区)定向招生计划

(市、区)计划
文科理科
文成县836
泰顺县641
磐安县622
衢江区1529
常山县628
开化县528
云和县67
龙泉市1227
庆元县919
景宁县411
遂昌县724
松阳县1022

  今年扩大的县(市、区)定向招生计划

县(市、区)计划
文科理科
淳安县46
永嘉县516
平阳县215
苍南县422
武义县26
柯城区27
龙游县18
江山市311
天台县27
仙居县38
三门县28
莲都区27
青田县26
缙云县37
嵊泗县11
岱山县13
洞头县12

  各高校定向招生计划

院校名称计划
文科理科
浙江工业大学1644
浙江师范大学1233
宁波大学1030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723
浙江工商大学1233
浙江理工大学1031
温州医科大学824
浙江海洋大学213
浙江农林大学824
浙江中医药大学411
中国计量大学317
浙江万里学院13
浙江科技学院
20
浙江财经大学619
嘉兴学院38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5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312
杭州师范大学1233
湖州师范学院414
绍兴文理学院310
温州大学517
浙江外国语学院28
浙江传媒学院12

  学校可根据专业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各专业的最多录取人数,并在招生计划中公布。

  五、招生办法

  1.志愿设置与填报。

  定向招生志愿单独设置,各学校所有本科第一批专业均允许考生填报。志愿实行“专业+学校”形式,每个志愿包括一个专业和一个院校。每个考生可填报30个志愿。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仔细查看拟报考专业、院校的各项具体招生要求,确保本人符合相应条件。如未按相关要求填报而造成不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填报时间与本科第一批提前录取院校的填报时间相同。

  2.资格审核。

  志愿填报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已填报志愿考生进行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投档录取。

  录取工作安排在第一批提前录取最后一天进行。根据各县(市、区)分科类定向招生计划,分数从高到低,按考生志愿(专业+学校)顺序检索,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专业和院校,即投档到该专业该院校。投档比例为1:1。当批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录取,最大降分幅度为20分;仍不足时,剩余计划转入另一科类(文科或理科)录取;另一科类生源仍不足的,转入学校普通计划录取。各县(市、区)录取人数不超过定向招生计划数。

  六、工作要求

  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农村和困难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要求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将相关招生政策内容周知广大考生。要严格规范做好资格审核工作,杜绝资格造假。

  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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